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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保有税要避免“钓鱼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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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保有税要避免“钓鱼式立法”
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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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乐园&随风
失乐园&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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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10-4-26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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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国务院出台“国十条”,对楼市非理性狂潮实行了精准打击。在“国十条”精神指导下,各地ZF和金融系统除了严格执行迅速落实外,房价涨幅过高地区的ZF纷纷在开征
房产
保有阶段的税收方面摩拳擦掌,欲以房产保有税(或其他名字的税种),逼使多套(网络传言大致为第三套及以上)房产拥有者为拥有多套房产付出代价。
笔者在房产第一线,一位拥有多套房子的老者在和笔者聊房产保有税话题时,满怀委屈。
他说:2008年底到2009年初,在全球金融危机肆虐时,ZF为抵御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以拉动内需的口号鼓励大众消费。在房地产方面,国家把房产交易税从1%降到0.5%,而且不论你购买了多少房产,只要还有能力缴纳首付,还有信心购买房产,一律视为鼓励对象。老者说,他自己正是在2009年中花了大钱买了第三套房子,从内心感觉自己很爱国,为抵御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做了贡献,像个英雄。但是现在,满城都说保有税,有第三套房子的人好像投了国家的机,现在每年要为这个行为缴纳不少税,现在想起来很后悔。
老者对自己购买第三套房的理由固然有拔高夸大的成分,却不无道理。
2008年下半年,房产市场因持续调控,交易低迷。2009年初,ZF为拉动内需,确实在房产交易环节实行了鼓励政策。那时整个社会唯恐经济陷于低迷,肯花钱的,无论投资还是投机,无论自住还是囤房,都获ZF鼓励。ZF不鼓励的话,交易税干吗要减去一半?贷款利率为什么要打七折?那么,当初听从ZF号召,受到ZF鼓励,在房产市场极度低迷形势下捧出银子购买房产的行为,为什么时隔短短一年,就要被立法纳税,并被归入应遏制的范围呢?
对2009年12月15日“国四条”颁布之前购买第三套房子的公众来说,把他们归为房产保有税的征税对象,这样的房产保有税立法似有“
钓鱼
式立法”之嫌。更何况,即使拥有了三套或更多房产的,并不见得个个都是大富翁;在房价迅猛上蹿的特定环境里,“被富翁”的人们占绝大多数。
就像银行对“新国四条”出台前后的房贷利率实行新老划断一样,我建议,凡欲立法开征房产保有之类税种的地方ZF,按照2009年12月15日“国四条”发布和执行的时点,对房产保有税征税人群做个新老划断,之前的应该豁免,之后的可以征税。这才是真正的令行禁止。
不妨这样办理:凡是有三套以上房的,可以给出六个月或一年的时间,在规定时间里三套或以上持有者减持自有住宅数量的,不缴纳任何税费。这既是给“误入纳税歧途”的人们一条出路,也可在相当长的时间短里,既增加市场供应,又改变市场对于房产涨价的预期。超过规定时期依然拥有三套以上房产的,可按规定对其征收保有税。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概就地征税,于情于理相悖,民心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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