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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车辆购买两份交强险,车辆发生事故,受害人能否在两份交强险范围内获赔?这一起两份交强险赔偿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在寿县人民法院瓦埠法庭顺利审结。
2010年2月16日16时许,吴某驾车沿寿县瓦东循环路行驶至炎刘镇永乐村路段时,与同向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崔某相撞,造成崔某受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4天,支付医疗费26188.7元。事后,经六安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崔某构成十级伤残。另知,事故车辆原车主系王某,后通过合法转让并过户给吴某,王某为该车在合肥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截止日期2010年2月20日),2009年12月28日通过批改手续,被保险人变更为吴某。2010年2月10日,吴某又为该车在上海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时,两份交强险均在保险期限内。该起事故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吴某诉至法院。庭审中,上海某保险公司以同一车辆不得投保两份以上交强险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事故车辆在合肥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合肥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一份交强险到期前,吴猛为该车在上海某保险公司又投保了交强险,虽有不妥之处,但并无恶意,此保险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上海某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合理的注意和说明义务,自身存在过错,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公平原则,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平均承担对崔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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