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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卫生院看病,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到80%。记者昨天获悉,在我省实施基层医改一周年之际,省政府专门下文,制定30条政策措施,巩固完善基层医改。这一系列政策将于9月1日起执行。 住院医疗费报销更多
去年9月1日起,我省全面推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经过一年改革,老百姓在基层医疗机构看病越来越优惠。今年9月起,这样的优惠幅度还要加大。
省政府要求,各地要引导分级诊疗,同时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不低于400元、 100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80%。
另外,对出现的过度医疗、推诿病人、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和院长奖励。
一般诊疗费标准确定
此次实施意见专门明确了设定一般诊疗费标准,将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这个诊疗费收多少?省政府也给出了具体标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人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6元/人次。对于参保参合人员来说,在就医时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可以报销大部分。其中,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8元,自付2元;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5元,自付1元。
基层就业可补偿学费
按照要求,到 2011年底,全省每个行政村建成一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原则上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应有1名村医,每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执业。
为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对志愿在贫困县和山区乡镇卫生院就业,并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高校隶属关系兑现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给予解决县(市、区)城镇户口,同时按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
落实村医“老有所养”
基层医改实施以后,对村医的待遇也要实实在在落实。
省政府要求,各地要建立村医到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退出和考核退出村卫生室的机制,对于他们,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村医发放养老金。
根据新规定,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到龄退出的村医,允许其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交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的村医,按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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