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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通过 要求校车通行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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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三横一竖 于 2012-3-30 15: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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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3月28日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按照确保安全、切合实际的总体思路,规定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
   一是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二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

  三是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

  四是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

  五是赋予校车通行优先权,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了明确规定。

  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对违法使用车辆或提供校车服务、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决定,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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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30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违法使用车辆或提供校车服务、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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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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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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