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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法院葫芦判决姜华山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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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法院葫芦判决姜华山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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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s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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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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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法院如此判决依据何在
姜华山案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内容与庭审调查的情况、与事实和证据的情况存在着严重的背离,判决结果如此罔顾事实、偏倚不公,大大超越了公正司法的底线。作为被枉判十年的姜华山亲属的我们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对此判决我们存在种种疑问
一、 司法部鉴定:死者苏正兵系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人工瓣膜置换术后)致心源性猝死,经法医检查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2mg/100ml,可排除因损伤、窒息和常见毒物中毒引起的暴力性原因致死。苏正兵系严重醉酒诱发心脏病猝死,为何霍邱法院判决对法医鉴定酒精含量的内容只字未提,难道国家司法部门的这一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呈堂证供吗?
二、 一审法院判决姜华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首先,姜华山无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姜华山与死者苏正兵在饭桌上言语不和,经劝和分开,姜华山已回至家中,产生的不愉快已经结束,当然无对苏正兵实施伤害的动机。苏正兵酒后开车追至我们家中,无故滋事,殴打姜华山以致发生争吵,在场人及时劝止,后苏正兵突然倒地,经现场简单施救被送往医院后死亡。且鉴定结果清楚说明苏正兵不是暴力性原因致死,系心源性猝死。苏正兵非外伤性的心源性猝死怎么就成了姜华山的故意伤害致死呢?为何一审判决违背最基本的事实和科学?
三、 一审法院采纳的证人证言均是死者的挚友及近亲,一审法院对证人证言不考虑利害关系、作证动机与其它证据是否印证,不做去伪存真的认证,就一厢情愿的把这些证词作为判决依据,违背前述事实与科学,枉加姜华山故意伤害致死十年徒刑。是否有违客观性、公正性?
四、 苏正兵是先殴打姜华山被拉开后,并没有突然倒地,而是独自一个人先骂了他亲外甥,然后走到街对面捡砖欲砸远在七、八米外已被拉进屋的姜华山时而发生(此过程在场的很多人都亲眼目睹),由于猝死是无前兆的、突然的急性症状出现前并没有一个过程。一审法院为何有意回避死者是独自侵权过程中的猝死,而把死者自身过错行为导致的意外事件强加在姜华山身上?
五、 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称“苏正兵在本案的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过错是什么呢?判决没有明确说明,结合其审理查明部分的表述: “苏正兵醉酒驾车追到姜华山商店门口,下车对姜华山进行殴打,被人拉开数分钟后倒地”,说明苏正兵过错是他下车殴打、辱骂姜华山发生争执,那么产生与他人争执、厮打的制造者与过错者就是苏正兵本人。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了争执与厮打的过错者是苏正兵,也知道了苏正兵因心脏病猝死,即使争执与厮打可作为猝死诱因的责任者也不是姜华山,但一审法院就是无理判决了姜华山故意伤害致死,这与判决理由不是自相矛盾吗?
霍邱法院作为人民公仆,如此颠倒是非黑白、无视法律法规,让百姓心寒,希望上级有关部门给予重视,还我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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