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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冒名女子成“卖淫女”索赔1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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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讯员高英明尹小强 尚未出嫁的女青年吴桂(化名)无端被指卖淫并处以行政拘留,一怒之下将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此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后,依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4月26日,一村干部给吴桂在常德的母亲送来一封来自广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寄给她的信,是女儿吴桂因卖淫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书。吴桂向母亲断然否定此事。两天后,吴桂与母亲相约来到广州市。广州市公安局某分局经过认真调查,查明吴桂的姓名系被他人冒用,因卖淫被查自报“吴桂”的人真实姓名李莺(化名)。


  吴桂回到常德后,向鼎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状告广州市公安局某分局,请求法院判令该局撤销针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收到行政诉状和开庭传票后的广州市公安局及时更正了被行政处罚人员的身份,还及时派员来湖南常德市应诉。开庭之前,应被告的要求,法官主持双方进行了行政赔偿调解,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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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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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1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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