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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保监局等六个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布。我省将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员。”据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按照政策,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各试点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为30%到80%;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2万元,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为40%到80%,这意味着属于大病保险类别的费用,个人最少只要付20%即可。到2014年,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平均实际支付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50%。
和新农合一样,我省大病保险将实行即时结报。按照计划,我省将在2013年启动大病保险试点。随后,我省将逐年扩大试点范围,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在2015年,基本实现大病保险制度全省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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