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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酒也要实名制?莫不要沦为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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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务部昨天公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必要时,酒类经营者应要求买酒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向无证件供货商购买酒类商品的经营者,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对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酒类商品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或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私自批发、零售、储运商务部禁止的酒类商品,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处30000元以下罚款等。(京华时报 2012年11月16日)


  2011年5月1日起,7大类28小类室内公共场所将全面禁烟,经营者须在这些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禁烟警语和标志,一旦出现违规吸烟情况,经营者将受罚。该《实施细则》已实施了一年半时间,然而,多少烟民照吸不误,尔耐之何?


  由此可见,对于任何一项规定的出台,必须考量的事情就是事后带来的后果,尤其是需要看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具有可执行性,否则,没有不过是一纸空文,最后的结果便是不了了之。


  一,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未成年人一般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倘若这个《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出台,从某种意义上说,不仅意味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喝酒属于违法,连老爸想喝都不能叫儿子去买酒,岂不荒唐?问一问中国数亿父母能答应吗?


  二,酒类经营者应要求买酒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这些年来,实名制名目繁多。什么火车票实名制、手机实名制、感冒药实名制、菜刀实名制......它们似乎都能找到之所以需要实名的道理来。有句俗语叫做酒足饭饱。喝酒有害,吃饭能噎死,喝水还能呛死人呢。喝酒实名制了,公民离吃饭喝水的实名制还有多远?


  酒类商品的安全质量问题并不是不重要,但也无非是食品安全的一个小分支,政府有多个部门都可从源头上实施监管,如果酒类在流通领域出现问题,挨板子的是这些监管部门。商务部的一些酒囊饭袋,无视公民草根们的根本利益,酒足饭饱之后拍脑子整出的这些文字垃圾来,终将会沦为一个笑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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