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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青年男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短暂相处即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因性格差异,无共同语言。结婚不到半年,女方便不辞而别。
舒城男子胡某与一名广西籍女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一个月后,两人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因性格差异,双方无共同语言,且很少沟通。婚后不到半年时间,该女子在没有告知任何人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出走。随后,胡某经多次寻找未果,其至今下落不明。
舒城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恋爱时间短,仅一个多月就登记结婚,应属草率结婚。婚后不到半年,被告即离家出走,双方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目前,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而且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婚后无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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