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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一屋檐下分居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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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2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夫妻同一屋檐下分居14年  夫妻同一屋檐下分居14年
  海口美兰区法院:准许两人离婚,共有房屋一人一间卧室;女方不服,提出上诉
  本报讯  海口女子王英与丈夫李刚婚后孕育一女,但家庭关系不和谐,两人经常争吵甚至大打出手。虽然同住在一个屋檐下,但两人从1997年开始便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1年,王英向法院提起离婚。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两人共用房产,一人一间卧室,厨卫厅共用。王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将择日宣判。
  记者 刘凡静 王忠新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14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经人介绍,来自琼海的王英与海口男子李刚相识,两人于1984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错,并在1986年9月生下女儿小燕。
  但幸福的家庭生活并不长久。由于两人性格不合,生活中王英与李刚几乎没有共同语言,双方缺乏关心、关爱,产生了隔阂与矛盾,并且两人都没有及时深入地进行沟通,致使矛盾加深,夫妻关系日益紧张恶化。双方经常争吵甚至大打出手,但考虑到女儿的成长环境,两人没有离婚。
  1997年,王英与李刚迁入省委住宅西区居住后,便分房而睡。王英与女儿小燕同住大卧室,李刚则独自住在小卧室,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双方都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曾协商离婚事宜,但因房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离婚。2011年,王英向海口市美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刚在诉讼过程中表示同意离婚。
  一审判决一人一间卧室
  王英与李刚共有海口市海府路省委住宅西区房产一套,两室一厅一厨一卫。王英向法院恳请,判决二人共同出资的该处房产归自己所有。李刚也希望法院判令房子归自己所有。
  去年12月16日,美兰区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法院查明,该处共有房屋系李刚从单位购买的房改房,但因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两人各占二分之一产权。
  由于该房是两人唯一的住处,且双方都主张该房的所有权归各自所有。在未能分割的情况下,法院判令大卧室归王英使用,小卧室归李刚使用,厅、厨、厕、阳台等双方公用。
  互不相让
  女方:只想早日摆脱他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王英和李刚共有的房产进行评估。经鉴定,该争议房产价值33.94万元。昨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王英在法庭上称,近20年来不和谐的感情纠葛导致两人感情破裂。“我离婚只是想摆脱他,早日解脱。一审判决后我们仍要居住在一起,这让我难以忍受。”王英说,“2003年他还在老家建造了一处房屋,他并不是没有房屋住。”王英的代理律师引用《婚姻法》认为,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有限照顾女方权益,至少在同等情况下要女方优先。并且,无论判决任何一方取得房产,应当确保另一方及时足额获得相应补偿款。
  男方:这是我唯一住所

  李刚在庭上称,该房产是自己唯一的住处,在老家海口市琼山区薛村没有房产,“2003年盖的房子是我侄子的,并不是我的”。为证明房产的归属,李刚请来侄子及一位当年盖房屋的老工人出庭作证。李刚的代理律师认为,争议房产是李刚单位对职工的福利政策,如果转让该房,单位及房管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且李刚只能获得60%的房产价款,所以,该房不适宜进行市场交易。“两人离婚之后,李刚主动交纳全屋水电物业费,也从未进行过家庭暴力行为,只是离婚前双方因口角而打过一次架。”代理律师说,“李刚退休工资1800元,该住所是其唯一住所。”
  据悉,海口中院将择日宣判。
  ●名词解释
  分居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通常情况下,即使夫妻双方仍然同住于一个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这种情况如果满了两年,那么在法律上即可认定为夫妻分居。在法定分居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自愿协商或法庭判决的方式对财产分割、配偶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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