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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除了判决被告支付汤女士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外,另酌情判决被告支付汤女士因遭遇车祸无奈选择终止妊娠而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12年1月30日,被告宋某驾驶轿车撞上了刘某和汤某,致二人受伤。此次事故经交警支队认定为被告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和汤某无责任。后刘某和汤某将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原告称他俩长期在上海打工,两人刚领了结婚证,准备回六安举行婚礼,不料途中遭遇车祸,汤某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后出于优生优育的角度出发选择终止妊娠。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此外,汤某因交通事故住院,出于计生、优生考虑,行人流术,酌定精神抚慰金3000元。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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