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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六安裕安区法院审结一起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因讨债不顺毁坏财物刑事案件。
被告人杨某,1990年生。2011年7月大学毕业后便应聘到六安市裕安区某工厂上班。上班数月未发工资,2012年1月21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找到被害人王某即工厂老板讨要工资,但是遭到拒绝。杨某气愤难耐,遂将王某停放于工厂附近一台三一重工牌挖掘机的仪表盘、油位量杆等物件砸毁。经鉴定价值1735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损失13500元,取得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结合其民事已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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