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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六安驾驶员遇车祸甩出车受重伤 保险拒赔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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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5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六安金安区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系本车驾驶员,属本车车上人员,故拒绝在交强险内予以赔偿。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计12.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8日17时55分,原告李某驾驶拖拉机行至下坡弯道路段,为避让路面险情,采取紧急措施时,李某摔出车外,车向左侧发生侧翻,车辆碾压李某身体并往左前方滑行,翻入左侧路外,致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李某入院治疗,经鉴定李某构成一处五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另查明,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杨某,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认为虽然事故发生时,原告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员,但其摔出车外后被肇事车辆碾压,受伤时原告已在车外,且肇事车辆操控此时已不受李世明主观意志的控制,就本案而言,原告李某因肇事车辆碾压受到伤害,此时其身份已从驾驶人员转化为第三人,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由于原告系本车驾驶员,应属本车车上人员,故不应在交强险内获得赔偿”之说,法院不予支持。同时由于被告杨某系肇事车辆车主,依法应对涉案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1万元整,被告杨勋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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