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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对“微信”这个手机软件并不陌生,轻轻摇一摇,搜一搜,就可以找到很多附近同时在玩微信的人,并与他们短信、语音、视频。微信带给人们无限乐趣的同时也给一些人提供了犯罪的途径。
舒城县女子余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认识了男子束某,两人在聊过几次天后约了见面,两人见面吃了晚饭后互留电话就各自回家了。之后束某开始频繁的电话联系余某。2012年9月19日的晚上,束某与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喝了酒。酒足饭饱后接近晚上十点了,束某打电话给余某问其在做什么,余某称自己在某KTV唱歌,并邀请束某来接其回家。束某打车来到余某所在的KTV,余某见到束某后称自己没有带钱,希望束某能借其100元付唱歌的钱,束某称自己身上也没有带钱,钱在其经营的鞋店内。由于是熟客,KTV老板就准许余某外出拿钱付账。于是余某就跟随束某一起来到其称的店外,余某在店外等候,束某从店内拿出100元给余某,余某说改天会将钱归还给束某后就准备转身离开,但是在余某转身的时候束某一下将其抱进店内,关上了卷闸门,不顾余某的哭喊和百般求饶,将余某奸淫了。事后余某将此事告诉了其母亲,其母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案发。
另外查明被告人束某曾于2008年10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舒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2000元。
案发后,束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束某具有自愿认罪和劣迹两个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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