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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在乘客上下车未站稳就起步早已是司空见惯,安全隐患也隐藏其中。
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某财保安徽分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夏某医疗费等各种损失费用计13487.04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夏某各项损失计7395.18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蔡某负担。
1934年7月7日出生的高龄妇女夏某,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健康路某号。2012年6月2日16时26分,夏某乘座六安市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已投保险由驾驶员蔡某(现年46岁)驾驶的公交车,由北向南沿六安市解放路行驶至解放路西侧齐云路口公交站牌处时停车下车后,该公交车起步行驶,夏某摔倒,六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书,认定事故发生情况道路事故原因无法查清。夏某经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住院计28天,支持医疗费18123.97元,因肇事方认为公交车与夏某摔倒无因果关系,保险方认为事故证明未划分责任,不能证明与投保车辆存在责任,夏某出院不久即提起诉讼。
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告为高龄老人,乘坐公交车下车后摔倒受伤,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原因所致,作为驾驶员蔡某显然在公交车起步行驶时,没有对老人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夏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对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付应依法处理。经核实原告损失计22733.01元。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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