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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嫌弃妻子患有脑偏瘫,丈夫在妻子引产不足一月的情况下就提出离婚请求。丈夫无情,法援有义。霍邱县新店镇法援工作站及时向弱者伸出援手,有效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霍邱县新店镇村民刘某与临淮岗乡张某原本是小学同学,后来自由恋爱;2012农历5月28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因双方年龄不够没有办理结婚证。同居期间张某怀孕,但因胎儿畸形而实施了引产手术。后来刘某发现张某的右手无力,就连筷子也无法拿起,生活无法自理。2012年10月9日刘某提出要与张某解除同居关系。
无助的张某向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经调查了解,张某右手无力是2011年3月份其在常州打工时被一摩托车创伤大脑后遗症,县法援中心指派新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此案。法援工作人员认为,刘某在妻子张某生病时,理应给予治疗。刘某不仅不给治疗,反而在张某引产不足一月的情况下提出离婚,其行为违背了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和第34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其诉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鉴于刘某对张某无情无义,张某及其家人认为若继续维系这个婚姻,对张某身心健康不利,于是同意解除同居的意见。为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法援人员提出了要求刘某给予张某治疗费及生活帮助四万元的主张。
经新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最终达成了“双方均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刘某给付张某治疗费及生活帮助32000元”的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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