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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确定了子女抚养;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2008年4月17日,李某夫上海打工间遇祸死亡,为替亡夫尽忠守孝,李某随公婆共同生活。2009年5月,李某经好心人凑合与邻村王某(未婚)确立爱人关系,并约定:两人结婚后李某落户王某户籍地;携带李某前夫父母,负担其生养死葬;善待李某前夫女儿。2009年10月1日,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10年8月20日生一女,后因建房等家务琐事夫妻失和, 2010年12月,王某要求女儿(14岁)停学打工,遭李某及女儿反对,杨某生怨始不尽家庭义务,夫妻关系骤然恶化,李某被迫外出打工与王某分居。2012年12月9日,经多方缓解无效下,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婚前相识时间短,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因家务琐事和婚前约定的履行生隙,导致夫妻失和分居达二年久,虽经多方调解,未见和好可能,可确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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