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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之夫仇某于2010年元月10日受雇主朱某安排,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到六安运煤,途中遇姜某酒后驾驶无牌四轮拖拉机违法占道行驶,仇某重车避让不及,两车相撞。致仇某车坠入路边水塘,造成仇某及其他两名乘车人当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
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仇某受被告朱某雇佣,为其提供汽车驾驶的劳务,朱某每月支付仇某工资款,故仇某与朱某之间建立了雇佣合同关系。受雇人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为此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赔偿原告吴某等人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69577元。
判决生效后,雇主朱某因无力清偿债务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朱某位于淮南市曹庵镇合淮路东侧的房屋四间。经评估、拍卖程序,于近日经第三次拍卖,以15.3万元成交。成交款用于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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