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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邱县消协接到消费者王某的投诉,称其在一个星期前购买的“狮子头”等食品有异味,无法食用,找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认为是由于消费者人为造成,不予赔偿。王某非常气愤,于是向县消协投诉反映。 接到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检查了王某带来的购物小票和变质食品,经调查发现,这些食品在保质期限内,也非“三无”产品。但确实出现了变质。而经营者辩称食品未过期,不应赔偿,只给换货。关于这起食品消费纠纷,工作人员指出,食品虽变质但未过期,非“三无”产品,不能认定经营者存在主观过错,但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因此经营者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过工作人员的细致耐心的调解,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为王某办理退货,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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