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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潘小龙故意杀人一案,于2012年11月份作出一审判决,以潘小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依法核准一审刑事判决。
1999年12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潘小龙与其余五位同案人在六安市梅山中路“2.14”舞厅因争座位与被害人吴某等人发生纠纷继而互殴,互殴过程中,潘小龙持自制钢珠枪朝吴某背部射击,致吴某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案发后,其余同案犯先后投案自首,但潘小龙案发当晚即潜逃,直至2012年8月2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无锡市警方抓获归案。该案案发时曾一度轰动社会,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六安市中院依法审理作出上述判决,让该凶杀案最后一名案犯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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