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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到离婚目的,妻子当庭举证证明自己的小儿子非丈夫亲生;丈夫惊愕之余,愤然同意离婚,并怒讨抚养“儿子”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
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这起离婚案,调解双方离婚;周女士向肖先生支付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计5万元。
1996年,周女士与肖先生结婚,后周女士产一子。一年后,夫妻二人将孩子交父母抚养,外出打工。两人虽在同一城市,却不在一起居住生活。从2008年起,周女士与一位男同事交往渐密,后同居。2009年4月,周女士又产下一男婴,全家人都很高兴,肖先生以为自己再次喜得贵子,便要求妻子辞职在家带孩子。一年后,周女士再次将无需哺乳的小儿子交给父母照看,自己外出打工。
近日,年届不惑的肖先生突然接到法院送达的《离婚诉状》,百思不得其解:这么多年来,因谋生需要,夫妻不在一起居住生活,虽然离多聚少,但夫妻关系还是不错的。因此答辩“不同意离婚”。开庭审理时,原告周女士向法庭递交了《DNA亲子鉴定书》,证明其小儿子非肖先生亲生,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肖先生惊呆了,“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及家人辛辛苦苦抚养多年的‘爱子’竟然不是自己的血脉!”冷静之际,肖先生愤然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经调解,双方达成前述协议,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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