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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纠纷,借款人辩称其已还款10000元,但当时因无纸笔对方未打收条。本案经审理,舒城县人民法院对于被告的辩称内容,未予采信。
庭审中,原告诉称:2010年底,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期限一个月,并出具了借条。逾期后,被告拖延至今未还款。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
但被告辩称:借款20000元属实,但已归还了原告10000元。由于还款时没有纸笔,原告未打收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利息,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已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元,且双方口头约定了高利贷,但因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欠原告民间借贷款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4%(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承担利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还款时利随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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