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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裕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借婚姻骗取钱财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苏某系贵州省金沙县人,2011年2月,李某、胡某、苏某经预谋,采用由胡某化名与他人假结婚的方式实施诈骗。三人一起来到本市,由李某带胡某到裕安区丁集镇寻找下家,苏某在徐集镇一旅馆里等待。几天后,李某将胡某介绍给丁集镇某村的村民刘某,并以索要抚养费、介绍费名义,骗取刘某及其家人现金47600元。案发后,被告人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了赃款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苏某在该起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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