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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寿县:否认笔迹想赖账 法官施计揭露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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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起数额10000元的借款纠纷案,原告某农村信用社起诉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却辩解信用社编造借款事实。到底谁真谁假?办案法官巧施小计,致说谎的被告露出破绽,被告当即服输,及时偿还了借款。

        2010年6月21日,张林(化名)以购买化肥为由,从寿县某农村信用社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该笔借款到期后,经信贷员多次催收,张林却拒不偿还本息。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该信用社遂将张林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张林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寿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张林及时到庭应诉,并提交一份借款借据,辩解其于2009年6月20日借款10000元,并于2010年6月20日全部还清,之后再未借款,故原告编造借款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开庭当日,信用社将张林两次借款的审批材料及借款合同均展示在张林面前,张林看后却否认借款合同等材料中的个人签名系自己的笔迹。双方因此决定以笔迹鉴定来辨别真假,但笔迹鉴定需预缴不菲的鉴定费,败诉方将最终承担这笔风险。正当双方考虑鉴定事宜之际,承办法官巧施一计,尝试将留有张林笔迹的法院送达回证混在借款材料中,让张林做最后辨认,张林却再次否认系自己的笔迹,因此露出破绽。但法官未当即戳穿真相,而是将张林单独带到调解室,告知刚才送达回证上的字迹确系其本人领取应诉材料时所签,张林立即哑口无言。


       最终,张林向法官说出实情,因二次借款时间具有连续性特征,其抱着侥幸心理欲蒙混过关,岂料“聪明反被聪明误”。为感谢法官未戳穿真相,张林当即打电话让家人送来10000元现金及相应利息。该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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