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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方威无视亲情,丧失人伦道德,多次对年幼无知的亲侄女实施伤害行为,正所谓“天理昭昭,疏而不漏”,方威最终得到的何止是法律的严惩,更是道德和良心上的谴责。
2006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方威在自己家中,趁无人之机,将熟睡中的方玲衣服脱去,后将其强奸;2007年冬季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方威在方玲父母的出租屋内,趁家中无人之机,将方玲强奸;200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方威在方玲父母的出租屋内,对方玲实施猥亵。2012年农历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威在自己家中强行搂抱方玲,对其实施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威在明知方玲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威以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对儿童进行猥亵,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威犯强奸罪及猥亵儿童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方威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遂判决:被告人方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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