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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和朱某夫妇因需要资金周转,二人便向其好友褚某借款5万元。二人专门打了张借条,书面注明了借款的数额,口头约定了7%借款利率和60天的还款期限。后来,潘某与其子又向褚某借款,褚某再次借款5万元给二人,潘某和其子出具借条,载明了借款的数额和5%的利率,还款期限未约定。两个月后,褚某向三人主张权利,三人支付了48500元,剩余款一直未还。近日,褚某见三人拒不还款,便向舒城县法院起诉,主张被告潘某夫妻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及潘某母子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虽然在借款时,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约定借款月利息7%和5%,但远远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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