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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租客诉请违约金 违约在先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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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舒城县法院近日受理的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从表面看来是标的较小的小额诉讼,但在起诉与反诉之间,一来二去,变得不简单。


  2012年3月,有证没车的杜某,租赁了束某的出租车,作为一份谋生的职业。两人签订了车辆租赁协议,租期一年,并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出租车营运是一份辛苦的工作,杜某每天起早贪黑,与束某也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当年5月因改装天然气,加之租金上涨500元。10月因杜某未按约定而分期支付当月租金,经催促,杜某委托他人交付后,两人因租金问题,发生了口角,一语不合,杜某将束某打伤。自此之后,双方矛盾重重,当即便将出租车及押金2万元各交至出租车公司,后因办理车辆年检等束某将车开走。杜某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将束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束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


  庭审中,双方显然还在互相赌气中,经束某所述,双方争执主要因为杜某有酒驾的习惯,且经常迟延交付租金,是杜某的违约在先引起,并当庭提出反诉。而听到反诉的杜某显得更加焦躁,坚决否认了束某的答辩意见。法官见此状况,耐心向双方说明了合同法相关规定,并主持了几轮的调解,无奈双方都是倔强脾气,都不肯低头协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出租车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合法有效,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约履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负相应违约责任。因合同尚未期满,且双方并未提出解除合同,束某应继续将出租车交予杜某经营。鉴于杜某未能如约支付10月份租金,违约在先。且双方于发生纠纷后将车辆及押金分别交与出租车公司,应视为双方自动中止合同的履行,其间双方停运损失各自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束某继续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届满,杜某承担违约金50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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