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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了原告杜茂如诉被告杜辉应、被告杜建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杜茂如诉称,2012年9月3日下午,被告杜辉应将我停放在太平畈乡高山铺村后面湾组路边的别克赛欧轿车砸坏,致多处损伤。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95元,被告杜辉应系精神病患者,此赔偿款由其法定监护人杜建新(系杜辉应父亲)给付。
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系同一村民组村民,被告杜辉应系精神病患者。2012年9月3日下午,当被告杜辉应路过原告杜茂如停车的地方时,双方发生纠纷。争吵中,原告杜茂如的言语激怒了被告杜辉应,被告杜辉应遂致原告杜茂如的别克赛欧轿车(车牌号:DA3717)损伤。经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别克赛欧轿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095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同一村民组村民,原告杜茂如明知被告杜辉应系精神病患者,在与其发生纠纷过程中,却故意用言语激怒被告杜辉应,致使被告杜辉应将原告杜茂如的轿车损伤。由于原告杜茂如的故意行为引起其轿车被损结果的发生,因此应由原告杜茂如对自己的故意行为产生的结果承担责任。故原告杜茂如要求被告杜辉应赔偿经济损失4095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杜建新未实施损伤原告杜茂如轿车的行为,故原告杜茂如要求被告杜建新赔偿其轿车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茂如的诉讼请求。
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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