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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上午,记者从市民政部门获悉,根据日前省民政厅新出台的相关政策,今后我市大病救助对象范围扩大、救助病种增多、救助标准也将有所提高。其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首次纳入救助对象,白血病等多种癌症纳入救助病种,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55%。
近年来,有些患者所患疾病不属于当时大病救助的病种,不符合条件得不到救助,一方面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因高额医疗费用延误治疗。在我市当前执行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病种除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设病种限制,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必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
日前,省民政厅新出台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等都作出了新的规定。今后,我市大病救助对象范围扩大、救助病种增多、救助标准提高,其中救助对象增加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救助病种增多,包括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病种等。
在救助标准方面,以往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制定了当地城乡医疗救助标准。而今后在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在政策范围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55%。此外,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三类人群,将被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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