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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日11时,蚌埠市驾驶员彭某将其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路边,在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没有注意观察车后来车情况,被汪某驾驶的二轮电瓶车撞上,造成汪某受伤,电瓶车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无责任。汪某在医院住院治疗5天后出院回家休息,因事故发生时是高考前一周,汪某系高考学生,本起事故导致汪某无法参加高考,给汪某带来了沉重的精神打击,所以汪某依法向寿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彭某及车主、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199元。
法院审理查明彭某是该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其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是合肥某科技公司,该车在合肥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法庭审理认为,汪某因本起事故受伤,且汪某是高考学生,本起事故导致汪某无法参加高考,对其精神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其诉请精神抚慰金应当得到支持。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合肥某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汪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元;合肥某科技公司愿意补偿汪某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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