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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5日中午,陈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S203线192KM+100M处左转弯时,与代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代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事故经寿县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代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代某受伤后入院治疗,花去医药费五万余元。代某伤愈出院后申请了伤残鉴定,经鉴定代某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预计内固定取出手术需费用25000元。代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车主、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1949元。
经查,陈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挂户在六安市某物流运输公司,实际车主是陈某林,陈某是陈某林雇佣的驾驶员,该车于2012年4月28日在六安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车主陈某林向代某预付赔偿款20000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六安市某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代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9300元,陈某林自愿赔偿代某鉴定费1900元。代某实际获得上述赔偿款时,应当退还陈某林预付赔偿款20000元。代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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