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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女子汪某某经人介绍与朱某相识后,于2006年5月10日在霍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2月6日双方婚生一女,取名朱某某。双方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汪某某婚前陪嫁财产有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被子六床,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13年2月19日汪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朱某离婚,并妥善解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
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二、婚生女朱某某由原告汪某某抚养,被告朱某自2013年3月1日开始按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朱某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支付方式:汇款)。三、原告汪某某自愿放弃婚前陪嫁财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霍山县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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