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货车司机在行驶途中,因车速过快,与前方相向行驶而来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主及两名乘客死亡,货车司机为弥补过错,最终将家底赔光。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并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对货车司机定罪处罚。
2012年9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孙兴某驾驶皖N8383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X01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4km+900m处时,与丁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丁某及摩托车乘坐人潘友某、王维某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孙兴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兴某立即停车并电话报警,在交警勘查完现场后投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孙兴某近亲属在保险公司理赔款额外,将家中仅有的5万元积蓄拿出,并四处向亲友借钱,最终将凑出的12.8万元赔偿给三名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得到三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兴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孙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结合其赔偿被害人丁某、潘友某、王维某近亲属损失,得到三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