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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朋友妻不可欺,你怎能朋友妻不客气呢?! 家住舒城县南港镇的郑某某见朋友不在家,入室将朋友的女友强奸。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这起强奸案,以强奸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郑某某与同村男子吴某是要好的朋友,郑某某于1995年出生,吴某比郑某某大三岁,两人总以兄弟相称。吴某有个同居女友名叫小娜,三人平时经常来往。2012年7月23日晚9点左右,郑某某从网吧上网后回家,途中经过吴磊的住处,从窗户外观看发现屋内只有小娜一人在家。时值炎热的夏天,小娜穿得比较少,衣着较为暴露。郑某某见色起意,欲行不轨。遂以转交吴磊的物品为借口,上前敲击窗户玻璃。
当小娜打开门,郑某某进入室内,随即进入小娜的卧室。郑某某开始对小娜动手动脚,遭到反抗,便掏出尖刀对小娜进行威胁。郑某某兽性大发,用鞋带捆住小娜的双手,用被子蒙住其头部,推到在床上,强行对小娜实施奸淫。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郑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暴力和威胁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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