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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逞一时之狠,挥拳伤人的郭某在看守所内懊悔不已,他为自己的莽撞行为付出惨重代价,不仅失去自由,还要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各类费用,还丢失了数十万元的工程。
2008年,家住舒城县城关镇的束某与朋友孔某出资合伙在安徽铜陵市做土建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工地发生伤亡事故,束某中途退出,孔某独自完成该工程项目。之后,束某多次找孔某讨要前期投入的工程款,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事情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今年2月19日,双方约定再次协商,孔某授权其公司另一负责人郭某全权处理此事。束某与郭某在协商过程中发生激烈争吵,郭某身为公司负责人不仅没有冷静处理,而是逞凶斗狠,挥拳将束某左眼眶打成轻伤。案发后,舒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对郭某进行刑事拘留。
此后,经过多次协调,双方就此事达成了刑事和解,束某对郭某的行为也表示了谅解,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郭某仍需为自己的冲动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此外,郭某本应能够谈成的一项十万元的工程,由于其失去人身自由也就丢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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