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被告汪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为原告周某身份与之办理了结婚登记,现汪某诉请解除同居关系,撤销结婚登记,要求抚养女儿,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汪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后于1996年农历正月开始同居生活,1997年汪某使用其与周某的合影照片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申请上,男方的信息为被告汪某,女方的信息中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都非周某,汪某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1997年周某与汪某办理的结婚登记中女方信息非周某本人,该结婚登记有瑕疵,现在周某对此结婚登记提出异议,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壹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霍邱人民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