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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超生女状告生母请求抚养费的案件,判决生母杨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4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
二年前,杨某与丈夫胡某在法院离了婚,儿子随杨某生活,丈夫支付抚养费,但杨某与胡某还有超生的女儿,女儿一直由胡某父母照看,没有办理户籍登记,两人在离婚时未向法院说明,现在胡某已无力再独自抚养女儿,遂找到前妻让其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前妻却以离婚判决书没有让她承担女儿的抚养费为由拒绝支付,胡某气下帮女儿将生母告上法庭,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超生女儿虽然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但不可否认她是胡某与杨某的婚生子女,遂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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