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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云淡风轻看世界 于 2013-3-16 09:09 编辑
霍邱县人民法院3月11日依法公开审理由霍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的一起强制医疗案,经依法审理,霍邱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王某予以强制医疗。
法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某系流浪女,2012年8月份跑到一村庄被当地单身汉蒋某收留,并和其一起生活,王某有时也能洗衣做饭,有时就乱打人,王某曾将蒋某的头部用洋叉打伤,住院治疗九天,因蒋某不舍,又将离家出走的王某找回。2013年1月3日,蒋某在其家被王某杀害,手段残忍,并对其尸体进行了焚烧,王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王某犯精神分裂症,在2013年1月3日11时许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丧失了实质性辨认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2013年1月11日霍邱县检察院以王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作出不批捕决定,经审查认为王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其在实施作案时系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其所实施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强制医疗。遂作出上述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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