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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为人们出行带来了便利,但由于无证驾驶、超载超速等诸多原因,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2013年1月31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审法院判处肇事者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3日晚8时许,被告人驾驶货车由西向东行驶,与被害人丁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丁某和车上乘坐人潘某、王某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孙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损某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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