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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法院以被告人丁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9月24日晚,被告人丁某某到其亲戚家吃饭,席间喝了约有七八两白酒。22时许,丁某某骑摩托车回家。丁某某骑车经过同村村民王某某(聋哑人)家时,便产生了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的非分之想。丁某某将车停在路边,推开王某某家院门进入院内后,从王某某家厨房拿了菜刀,在撬王某某家堂屋欲进入室内时,被王某某的邻居张某某发现并及时制止。丁某某在逃出院外后被张某某等人抓获。案件很快由公诉机关起诉到寿县法院。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奸淫为目的,采用菜刀撬别被害人家房门的手段,欲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案发时被告人丁某某有奸淫王某某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菜刀撬别被害人家房门的行为,但被告人在尚未接触到被害人这一强奸犯罪的特殊对象时,由于其他外界客观因素的介入,使被告人未能按原计划着手实施强奸行为,其犯罪行为被迫停顿在为实施强奸犯罪而制造条件的预备阶段,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丁某某系犯罪预备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法庭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在具体实施犯罪行为时未给被害人造成实质性伤害后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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