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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疏忽大意致未成年人受伤被判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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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5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疏忽大意致未成年人受伤担全责。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成年人刘某赔偿未成年人陈某各项损失计4500元。
  未成年人陈某(事发时4岁)与成年人刘某同住一村庄,平日两家成员间常有来往。2013年2月25日,刘某携陈某去村属地一温泉洗完澡后,往返路上相互间边走边玩耍,不料在玩耍行进过程中,陈某的右眼被刘某扔出的沙子攒伤,致右眼暂时盲目。事后,陈某被送往霍山县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去医药费3846.32元。后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计4956元。
  刘某辩称:事发时,陈某年仅4岁属无行为能力人,受伤时脱离了监护人的视线和监护范围,应认为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成年人刘某与未成年人陈某在相互玩耍嬉闹过程中,当考虑到陈某的认知、预见和躲闪能力,以确保玩耍行为的安全性,并确保陈某在玩耍嬉闹中免受伤害,但刘某对与陈某玩耍嬉闹中掷沙子的行为有可能致陈某受伤的危险后果未能预见并自信能避免,陈某的受伤,系刘某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所致,与陈某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无关,刘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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