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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醉驾身亡,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肇事者虽已死亡,但法院判决其妻子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死者吴某(化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012年2月26日下午,吴某因醉酒驾驶一辆奔驰轿车在行驶途中驶入左侧车道,与被告丁某驾驶的一辆货车相撞,致吴某当场死亡,轿车乘坐人一死多伤。后经认定,吴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该肇事轿车系被告洪某所有。事发当日,吴某向洪某之妻借用车辆,且吴某持证驾驶。丁某系张某雇佣的驾驶员。 陈某在本起事故中受伤,其伤情后经鉴定:造成左下肢构成九级伤残,右下肢构成十级伤残。遂陈某将肇事双方及保险公司均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丁某驾驶的货车与吴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被告在本起事故中分别承担主、次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丁某受张某雇 佣驾驶,此赔偿责任应由张某承担。轿车所有人洪某出借车辆没有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借用人吴某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死者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丁某负次要责任,故被告张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吴某之妻程某应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吴某应承担70%赔偿责任。因该起事故造成多人死亡伤残, 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部分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2900元(医保已支付医药费30856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 5966元;程某在其继承死者吴某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7559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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