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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9日15时许,余某正在六安市解放南路与响铃庵路交叉口百缘财富广场建筑大楼南 侧城管划定的西瓜销售点卖西瓜时,忽然被从天而降的一块砖头砸中右肩,余某立即瘫倒在地,痛苦不堪。百缘财富广场的建设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现场负责人立即 将余某送往医院治疗,六安市南门派出所及时出警赶到现场进行了拍照。经鉴定余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7月24日余某出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97071.1 元。事后余某向建筑公司要求赔偿,但建筑公司只愿赔偿2万元,由于一直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余某向六安市裕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被告建筑公司答辩称,事发时百缘大厦施工已完成外墙面油漆工作,没有掉砖可能,且整个外墙已做好防护措施,没有安全隐患,此外据目 击者称,原告是在穿越护栏时自行摔伤。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亲自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在现场附近有两名目击证人都称余某没有穿越护栏,确实是被从施 工大楼掉下来的砖头砸中。 法院认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 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本案被告正在施工工地的楼上掉下的砖头砸中原告右肩,至原告受伤,被告即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相应损失的民事责 任。被告辩称原告的伤系在穿越护栏时自行摔伤,因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被告该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判令被告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原告余某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11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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