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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方庆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1、2011年五六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庆山经凡超(已判决)安排到凤台县胜芝长城酒店门前,卖给吸毒人员张锐祝冰毒0.3克,收取毒资300元人民币。
2、2011年六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庆山在凤台县胜芝长城酒店后院,卖给吸毒人员刘亮冰毒0.6克,收取毒资5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庆山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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