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2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因原告丁某未达到18周岁,丁某请求被告方支付误工费被依法驳回。
据了解,2012年5月28日,丁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红军大道与将军大道岔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丁某受伤。丁某于2013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8000余元,其中包括误工费15000余元。
对此,保险公司称丁某出生于1996年10月,事故发生时丁某只有15岁,属未成年人,不存在误工费。而丁某说,自己在初中毕业后即从事水电安装,已经干了一年半,每月满勤的话收入达3000元,事故已造成误工损失。双方为此争议较大。法院认为,发生事故时丁某不满16周岁,属未成年人,依法不能从事社会工作,故对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