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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六安市消协受理了一起因汽车定金引起的消费纠纷,经辖区消协成功调解,被诉方同意退还投诉人陆某定金2000元。
陆某于去年10月4日在六安开发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订了一辆新福特轿车,车价是125900元,陆某当时支付定金2000元,汽车买卖合约书签订2013年1月1日提车。但到提车时,杨某被告知不能提车,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杨某还是没有如愿提到车,被诉方一拖再拖。杨某遂向市消协投诉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但被诉方不同意退还定金,双方针对此事多次协调不下。
消协工作人员仔细查看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认为消费者预交定金表示达成购车意向,并且在汽车买卖合约书明确提车时间为2013年1月1日,现在因被诉方责任不能如约提供车辆,被诉方理应将定金退回。最后,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宣传下,被诉方将2000元定金退还给投诉人陆某,纠纷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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