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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架本是好事,但是因为劝架不成,便帮助一方殴打另一方,就成了糗事。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并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打人者定罪处罚。
2011年9月5日上午,被害人董某在66号公馆建筑工地因埋设水管一事,与项目负责人李某发生争执、推搡。被告人王某上前制止时,和董某发生冲突,后被拉开。后两人在项目部办公室门前再次争吵,王某持玻璃杯砸击董的面部,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董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期徒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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