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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1000元。 2012年1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酒后驾驶桑塔纳轿车,沿安丰镇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清风雅苑小区门口时,正面撞上王某停在路边的丰田轿车。经安徽迪普欣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丁某驾驶机动车辆时状态为醉酒。2012年11月26日,丁某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由丁某负责将王某被损车辆送4S店维修,一切费用由丁某承担,王某不再追究丁某的其他责任,并依法予以见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案发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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