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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餐饮费本是常有的事,不主动履行闹上法庭,支付了餐饮费不说还要负担诉讼费,于名于利都是损失。日前,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餐饮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邓某餐饮费43827.6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96元。 王某是一个体户老板,常在邓某经营的酒店接待业务上的客人,一家三口一日三餐也在酒店就餐,2010年至2013年2月,王某在邓某酒店累计消费58827.62元,除已支付给邓15000元外,尚有43827.62元未付。邓某多次向王某讨要,王某均以再等等拖付,并承诺资金稍宽就一次性付清。时下,邓某多次联系王某,王某连电话都不接,邓某便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餐饮款43827.62元。 在诉讼中,邓某提供了2010年至2013年2月由王某签字的216张饭店点菜单,以证明王某拖欠餐饮费计43827.62元的事实。 法院认为,王某拖欠邓某餐饮费43827.62元,有邓某提供的王某签字确认的饭店点菜单在案佐证,双方债务债权关系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因双方未对餐饮费的支付时间作出约定,邓某有权随时要求王某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