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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因网聊发生矛盾 指使他人持械重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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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9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只因网上聊天产生矛盾,竟而指使他人持械重伤人,真是冲动过激,淡薄法制,触犯刑法,应受惩罚。

  2012年8月18日夜,周某(已判刑)因网上聊天与张某发生矛盾,后周某顺指使被告人贾某、贾某某(已判刑)两人教训张某。2012年8月19日0时20分许,被告人贾某与贾某某分别纠集王某某(另处)等人赶至寿县炎刘镇转盘街邮电局附近殴打了张某及其朋友赵某某。殴打中,王某某持钢管击中赵某某左腹部,致其脾脏破裂后切除。经法医鉴定赵胜胜所受损伤属重伤。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指使同案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民事方面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此,法庭真诚希望通过本案的审判,作为未成年被告人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从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制观念,认真悔过自新。未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教育,要充分认识到培养出一名遵纪守法、健康成长子女,同样是为家庭、为社会创造财富,以实际行动尽到监护人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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